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雨天驾驶辽K****8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沈半线4公里+650米处,与同方向前方正在掉头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8日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灯塔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经传唤归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材料复印件等;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机动车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勘查执法记录光盘、现场复核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勇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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