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现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8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K****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佟高线35公里加900米处(辽阳县小北河镇小北河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穿越公路的马某某发生事故,致马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及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个人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授权委托书;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浩
书记员:张敬其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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