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0********,汉族,大学本科,原系通化市爱民**出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05时54分许,驾驶吉E****7号小型轿车,沿通化市建设大街由老站方向往新站方向行驶,当行至五三一医院附近时,与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乔某某相撞,造成乔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拨打120、110电话,在现场等候并配合警察工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乔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祥瑞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