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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200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镇**村*北**号。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于2020年6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BL****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遂平县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八里铺村豫驰能源加油站前路段处时,因车辆横滑侧翻造成王某某及车内乘坐人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曹某某受伤,赖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道路西侧路面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检验:赖某甲所受损伤为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发骨折,两肺气胸合并左肺挫伤,其损伤程度可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遂平县公安局鉴定:赖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道路交通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甲、赖某乙、曹某某、河南**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事故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尸体及检验照片等;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乙、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中一人轻伤二级,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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