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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蓟县**镇**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津C*****、津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邦宽线45KM(国道203,959KM)遵化市清东陵高速口处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辽H*****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陈某某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二辆;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娟

检察官助理:邱玉红

2020年10月13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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