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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镇**村**号,无业。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K0****轻型厢式货车,沿邢台市中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卢双楼村智多星幼儿园门前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卢某某受伤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邢台市交警大队接报警事件单、王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邢台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邢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昇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5.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段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进路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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