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邳州市**镇**村后**村**号。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0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C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邳州市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菱药业门前段,驶至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撞到在非机动车道内打扫路面的环卫工人马某某,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时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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