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路**村**街**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经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69****号别克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贾鲁河桥北桥头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高某甲相撞,致使高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王某某弃车逃逸,高某甲随后被送至医院医治。2019年10月18日,王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五大队投案。2019年10月20日,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高某甲不负事故责任。现王某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高某甲家属70.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高某乙、宋英豪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二○二○年四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1*******);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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