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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6********汉族,中专毕业务工,郑州市金水区****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A****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三环路机场高速东100米处时,与正在此处施工的被害人黄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黄某某受伤,上述货车受损,黄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在事故现场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和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个人社保信息、驾驶证和车辆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事故现场照片、110和120接报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死者身份证明、病例和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等;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如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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