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渝C8****号轻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大油村往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钱塘镇钱金路红砖厂路段时,与对向姜某某驾驶搭乘刘某某牌号渝C3****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车辆货箱后拦板突然打开绕左轴向左旋转碰撞摩托车,造成刘某某受伤、姜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王某某及保险公司已赔偿姜某某近亲属、刘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监视居住于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