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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9197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余庆县********号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 日12 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为贵H*****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田某某、昌某某沿重庆市綦江区打安路从安稳往石壕白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打安路石壕羊叉赖子岩路段时,与公路边石壁碰撞,造成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某某、乘车人昌某某受伤、乘车人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调查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田某某近亲属丧葬费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赵某某、昌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重庆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共同证实2019年6月17日12 时50 分许,王某某驾驶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田某某、昌某某沿打安路从安稳往石壕白岩方向行驶,行驶至綦江区打安路石壕羊叉赖子岩路段时,与公路边石壁碰撞,造成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某某、乘车人昌某某受伤、乘车人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证实案发地点的情况;

3.有查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被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收条证实王某某支付了丧葬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涛

检察官助理:熊吉梅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308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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