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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现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分许,在107国道长葛境******,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张某某由南向北步行时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4日,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作出【2020】病鉴字第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张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4月27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20041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13日,经双方私下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王某某取得受害人张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七月一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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