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乡**村**号,住大同市浑源县**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驾驶证B2)晋B*****/晋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市出发前往四川省南充市运输货物。同月30日13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G75兰海高速公路广南段K759+700m路段处(广元至南充方向)时,被后方由田某某驾驶的川F*****重型仓栏式货车追尾,田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晚21时许,王某某在南充市高坪区南充市国际物流园被民警抓获归案。经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胸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十二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同时查明,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田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斌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乡**村**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73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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