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5********,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靖江市**开发区**园区**苑**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被害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0时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苏M*****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滨江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圩港东路交叉路口时,因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车速,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其车左前部撞击由南向北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张某甲、李某甲,致张某甲颅脑损伤、颅内感染,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1日死亡,致李某甲左侧耻骨上下支及髋臼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左侧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除肇事车辆保险外,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人民币39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尸体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122受理单、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杜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检察官助理:许筱莲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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