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河南省鹿邑县**镇**村**口。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交由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沪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H****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东向西行至沿江高等级公路与靖江市新桥镇太东路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因其思想麻痹,在看不到车前情况下盲目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导致其车前部撞击沙某甲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右侧,造成沙某甲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单位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0000元,其亦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补偿协议,除民事赔偿外,另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沙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其他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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