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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山检诉刑诉〔2019〕97号 

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农民,住克山县**镇镇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18日15时30分,驾驶黑0****6号四轮拖拉机,车斗内载有乘员刘某某、林某某2人,由东向西行驶至克山县北兴镇瓦盆窑村下坡路段时,刘某某从车斗内掉下并受伤,王某某发现后立即将伤者送医院医治,刘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18年10月9日死亡。2018年12月28日王某某家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9万元,其余部分另行约定,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被在克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传唤到克山县交警大队而被查获,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证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克山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已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传德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克山县**镇镇直其家中。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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