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组农民,现住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G****0号英伦牌小型轿车,沿G33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917公里+300米处,将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关某甲(男,70岁)撞倒,造成关某甲受伤后经密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密山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赵某某、关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梅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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