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2********,达斡尔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乡**村**屯,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C****9号黄色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林甸县**乡**村**屯内道路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将行人被害人李某甲(女性,殁年69岁)撞倒受伤,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7日死亡。经林甸县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另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林甸县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C****9号黄色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3.证人李某乙、孙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甸)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31号、黑众大【2019】交司鉴字LD41-1号、黑众大【2019】交司鉴字LD44-5号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进丰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林甸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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