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21973********,汉族,初中二年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乡**村**屯。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行驶至三莫(G333)公路与海伦市前进镇永安村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腰椎骨折脱位,双下肢瘫,损伤结果与肢体受钝性外力作用撞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刘某某所受损伤目前损伤程度为重伤贰级。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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