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无前科。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拉载齐某某,沿蛇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昌黎县荒佃庄乡老君坨村委会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路边右侧水泥边沟相撞,致王某某及乘车人齐某某受伤。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警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说明、处警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等证言;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光盘二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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