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553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现住本村。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文水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1月20日由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号小型面包(车载其妻子郭某某及其朋友赵某某),沿段马线从文水县**镇**村到**村,由东向西行驶至**村**饭店门口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成某某撞倒后逃离现场,造成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文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成某某无责任。经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当晚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南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部分,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驾驶证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郭某某、文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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