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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罪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1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693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徐水区****营村四区537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轿车,沿保定市徐水区***村东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碰撞前方顺行行人商某某,后撞到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商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证人梁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立辉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2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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