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大院**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周安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6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路北侧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湖南路与艳阳路交叉口往西约100米的雨山湖路段人行横道时,碰撞到从此人行横道自北向南步行的行人朱某某,致朱某某受伤,后朱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8月13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局122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卢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亲属意见表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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