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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罪)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籍贯:山西省应县,现住:怀仁市**里**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8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A****3号陕汽德龙重型自卸货车沿怀仁市南小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安大庄村西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金彭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武某甲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29日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武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2020年9月7日8时10分许,在怀仁市安大庄村附近,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张某乙、武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A****3号陕汽德龙重型自卸货车肇事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车辆及驾驶资格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肇事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驾驶资格为B2。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宏亮

检察官助理:杨谞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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