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罪)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小型普通客车沿灵璧县灵城镇虞姬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灵璧县新县医院北1000米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在现场报警并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5月1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开明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灵璧县**镇**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