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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罪)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55********,汉族,初中文化,交城县**玻璃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和耿某某、候某某在交城县**玻璃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5月14日中午,三人一起到羊汤面馆吃饭,期间,三人喝了一瓶白酒、两瓶啤酒,饭后14时许,王某某驾驶候某某的鑫玛牌电动三轮车拉着耿某某、候某某返回利虎公司,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307线602KM+350M处路段四枝平面交叉路口时与贺某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的晋J****5、晋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耿某某死亡、王某某、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贺某某负次要责任、耿某某无责、候某某无责。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83.63mg/100ml;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90.67mg/100ml;耿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33.54mg/100ml。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治疗出院后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调查;2020年8月16日王某某对被害方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候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萍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山西省交城县景宜小区1号楼6单元13层东。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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