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21979********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乡**村横道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沿滦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滦海公路康中河村口处时,与头北尾南停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及三轮车乘员刘某某、郭某某受伤,被害人刘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赔款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乡**村横道**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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