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3********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2019年10月23日王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宗申ZS250ZH-7C型正三轮摩托车,沿小泗路由西至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小泗路0公里400米处刮碰路边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逃逸。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内脏重度受损死亡。2020年4月24日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由他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王某某系抓获归案。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协议约定赔偿共计12万元,已赔偿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解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