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老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贵BC****号小型轿车由六枝特区新华方向沿新昌公路(新平至昌边)往昌边方向行驶至新昌公路5公里200米(地坝头)路段处时,因不按规定会车,与对向付某某驾驶的贵G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杨某某、杨某甲)碰撞肇事,造成付某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付某某经送**乡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付某某死亡、杨某某伤残等级分别为十级和七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个人赔付被害人付某某家属5.2万元、赔付杨某某0.2万元,保险公司赔付付某某家属11.2万元、赔付杨某某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材料、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血样提取登记、机动车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付某甲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鉴定意见、六枝特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六枝特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停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其在肇事后救助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启珍
检察官助理 朱仲胜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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