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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64********,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街**委**组,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名居**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曹妃甸区**国道**钢厂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户籍证明、电子过磅单、办案说明、交通事故和解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红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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