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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灵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灵璧县**乡车站西路段时,与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开明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灵璧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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