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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台市**镇**村**组南北路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组顾某某家路段,撞上前方同向步行的韩某某,致韩某某倒地后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王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沈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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