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台市**镇**村**组南北路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组顾某某家路段,撞上前方同向步行的韩某某,致韩某某倒地后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王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沈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