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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2018年7月10日因吸食冰毒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莲池区隆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华大街交叉口西200米处时与同向前方行驶的被害人史某某骑行的**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史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史某某于当日被120急救送至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6日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胸腹联合损伤死亡。经保定市交警五大队事故责任委员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史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次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绍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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