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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八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街**,暂住在乐清市**镇**村**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8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C*****小型轿车载着被害人周某某、谭某某经过乐清市虹桥镇飞虹路东方丽都门口路段时,因疲劳打盹,车辆冲到道路左侧碰撞道路左侧行道树,造成车辆损坏及两被害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周某某经医院抢救仍于2020年8月4日死亡。被害人谭某某本人拒绝鉴定,无法得知伤势情况。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和谭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被害人谭某某本人调解,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保险单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病历复印件、死亡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尸表检验报告、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尸体照片;
    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存在初犯、自首、调解情节,已获得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87********;

2.取保候审材料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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