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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8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本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华一村开往华一转盘方向,沿华一村村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不慎将在道路上同向行走的熊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熊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熊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熊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送达回执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范某某谭某某熊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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