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10423********2516,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7年4月2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7年5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无牌照三轮车在鲁山县马楼乡沙诸汪村简草沟生产路东段自西往东倒车时,撞住**乡**村村民林某某,致林某某头外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1、 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 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5、 案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7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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