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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赖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小组**号,因本案死亡。

被害人凌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小组**号,因本案致轻伤二级。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BGB****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寻乌****村出发往寻乌县****村方向行驶。8时50分许,行驶至X**县道19KM+100M寻乌县****村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的由被害人赖某甲驾驶的无牌电动四轮汽车(载凌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赖某甲重伤、凌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赖某甲经送寻乌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1月25日死亡。经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赖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凌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拔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于事故现场现场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口头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等;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影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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