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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单元**)。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路415号的“贞艾宾馆”内容留、介绍冯某某、向某某和刘某某、羊某某、罗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于当晚20时某某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向某某、刘某某、羊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冉镇荣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诚路贞艾宾馆,联系电话:1389690****、13594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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