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4760,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街道办正街**号**户**号。2020年7月7日因介绍妇女卖淫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9月18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9月30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蒲城县公安局在办理郭某某强奸案时,被害人贺某某系一名卖淫女,该贺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为郭某某提供性服务。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蒲城县乡镇企业大市场**牙科对面门店经营一卖淫店,并自2020年6月以来,容留卖淫女贺某某、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以卖淫所得钱财抽取30元利益,多次介绍多名嫖客与两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卖淫女贺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证人刘某甲、高某某的证言;
4、手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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