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路**号**馆以按摩为掩饰介绍卖淫。2019年12月26日1时许,王某某在**馆介绍杨某某与杨某甲,刘某某与吴某某进行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介绍费,后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盈利,介绍他人卖淫并收取介绍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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