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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路**号**馆以按摩为掩饰介绍卖淫。2019年12月26日1时许,王某某在**馆介绍杨某某与杨某甲,刘某某与吴某某进行卖淫嫖娼,并从中收取介绍费,后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盈利,介绍他人卖淫并收取介绍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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