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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905******,汉族,专科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住河南省巩义市巩义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6月12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秦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昵称为“AAA沫燃”的微信号,介绍嫖客贾某某在某财富中心*楼一出租屋内与卖淫女陈某某进行性交易,嫖客贾某某通过扫描卖淫女陈某某提供的王某某微信收款码“尚美娱乐”支付嫖资500元,王某某从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嫖资。 

2、2019年3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秦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昵称为“AAA沫燃”的微信号,介绍嫖客贾某某在某财富中心*楼一出租屋内与卖淫女李某某发生性交易,嫖客贾某某通过扫描卖淫女李某某提供的王某某微信收款码“尚美娱乐”支付嫖资500元,王某某从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嫖资。 

3、2019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秦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昵称为“AAA沫燃”的微信号,介绍嫖客贾某某在某财富中心*楼一出租屋内与卖淫女陈某某进行性交易,嫖客贾某某通过扫描卖淫女陈某某提供的王某某微信收款码“尚美娱乐”支付嫖资500元,王某某从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嫖资。 

4、2019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秦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昵称为“AAA沫燃”的微信号,介绍嫖客刘某某在上街区某某湾后一出租屋内与卖淫女郭某某进行性交易,嫖客刘某某通过扫描卖淫女郭某某提供的王某某微信收款码“尚美娱乐”支付嫖资500元,王某某从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嫖资。 

5、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秦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嫖客贾某某在上街区某某湾后一出租屋内与卖淫女郭某某进行性交易,嫖客贾某某通过扫描卖淫女郭某某提供的王某某微信收款码“尚美娱乐”支付嫖资500元,王某某从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嫖资。 

6、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AAA沫燃”的微信号,介绍嫖客贺某某在上街区某某湾后一出租屋内与卖淫女秦某某进行性交易,嫖客贺某某通过扫描卖淫女秦某某提供的王某某微信收款码“尚美娱乐”支付嫖资500元,王某某从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嫖资。 

7、2019年11月21日21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AAA沫燃”的微信号,介绍嫖客吕某某在上街区某某湾后一出租屋内与卖淫女秦某某准备进行性交易时,被上街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某某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5.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耀武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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