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宾馆**房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添加了微信昵称:“你挡着我发光了”为微信好友,王某某通过该人获取阜阳市周边的嫖客信息。王某某通过“浩轩”(另案处理)、“常胜”(另案处理)等人认识盛某某(2005年7月2日出生)、王某某(2002年12月6日出生)、胡某某三名女子,王某某将嫖客信息介绍给三人,其中介绍给盛某某6次,介绍给王某某5次,介绍给胡某某3次,每单收取嫖资500-1200元左右,王某某从每单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盛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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