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KTV员工,住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KTV预定**号包厢供韩某某和赵某某前来消费娱乐并安排邓某某、黄某某陪侍。次日凌晨,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邓某某、黄某某分别在杭州市西湖区**酒店*甲房间、*乙房间,向韩某某、赵某某卖淫,由被告人王某某向韩某某收取嫖资约人民币6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检察官助理:罗 澜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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