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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舒兰市**街道**委**组**排**室,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今,在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给卖淫女李某某、韩某某、薰衣草(姓名不详)介绍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转账截图、QQ资料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用户截图、QQ群聊天记录截图、QQ群资料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详情截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介绍卖淫人王某某辨认笔录、辨认卖淫违法行为人韩某某;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立志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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