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邻水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介绍卖淫女刘某某给嫖娼男子唐某某、介绍卖淫女吴某某给嫖娼男子冯某某,以1400元钱包夜的价格在邻水县泽达大酒店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0元钱。
2.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女刘某某给嫖娼男子龚某某,以1600元钱包夜的价格在邻水县鼎屏镇香水岸酒店6609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00元钱。
3.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女吴某某给嫖娼男子龚某某,以1500元钱包夜的价格在邻水县鼎屏镇香水岸酒店一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0元钱。
4.2020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联系刘芳介绍卖淫女“包某某”给嫖娼男子唐某某,以800元钱“快餐”的价格在邻水县鼎屏镇龙泰宾馆一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元钱,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宏中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邻水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02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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