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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7********,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同年9月12日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违法人员贾某某(已行政拘留)和违法人员孙某(已行政拘留)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一停车场孙某某汽车内发生一次不正当性关系,违法人员孙某某付给被告人王某某嫖资400 元,被告人王某某给了违法人员贾某某300 元,被告人王某某从中抽头100 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2019年0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违法人员张某某(已行政拘留)和违法人员赵某某(已行政拘留)在小店区**路太原***影院酒店**房间发生一次不正当性关系,违法人员赵某某付给被告人王某某嫖资1200元,被告人王某某给了违法人员张某某900 元,被告人王某某从中抽头300 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谷海霞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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