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镇通过手机微信为黄某某、张某某等失足妇女介绍嫖客,并从卖淫女收取的嫖资中抽成牟利。2020年6月22日12时许,公安民警经侦查在**镇**街**巷**号1楼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清单1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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