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联系了微信名为“山里人”的湘潭嫖客,陈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通知余燈科(已判决)安排曾某、曾某某去卖淫。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等人明知曾某、曾某某系未成年人,仍将曾某、曾某某送至湘潭市“金三角”酒店房间内与嫖客“山里人”发生性交易。因曾某某身体原因,嫖客“山里人”只与曾某发生了性关系,但在性交易的过程中,嫖客“山里人”同时对曾某某进行了手淫。后嫖客将3200元嫖资给了曾某、曾某某。事后,曾某、曾某某将3000元嫖资交给了李某某分配,李某某分给被告人王某某1500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曾某、曾某某的样貌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曾某某、余燈科、李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截图照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结合案件情节、庭审情况、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应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物证1袋(内含讯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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