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由王某某散发色情卡片招揽嫖客,嫖客通过招嫖电话联系王某某后,王某某即联系李某某,由李某某介绍失足妇女到嫖客指定的地点嫖宿,失足妇女收取嫖资后按比例将提成支付李某某,李某某再向王某某支付部分提成。王某某介绍卖淫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余元。
2020年6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招揽到嫖客郎某某后,通过李某某介绍失足妇女刘某某前往重庆市渝北区伯克利酒店与郎某某嫖宿,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郎某某嫖资人民币550元,后王某某参与嫖资提成。
2020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招揽到嫖客吴某某后,通过李某某介绍失足妇女杨某某前往重庆市江北区多贝尔酒店与吴某某嫖宿,杨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吴某某嫖资人民币420元,后王某某参与嫖资提成。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同时从王某某处查获用于联系的手机一部及色情卡片四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郎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诗扬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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