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芜湖市**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以营利为目的,由上家招揽嫖客,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陈某某、侯某等3人在长兴县多次向嫖客提供性服务,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望风和转账,所得嫖资按比例分赃。
1、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介绍侯某某和赵某某在长兴县**街道**酒店**号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在酒店楼下为其望风,并获取30元好处费。
2、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介绍陈某某和孟某某在长兴县**街道**酒店**号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在酒店楼下为其望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侯某某、赵某某、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
检察官助理:吴诗奕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电话1585553****)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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