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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号院**区**号楼**单元**内,介绍阿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进行卖淫活动。

2019年11月2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楼内,介绍冯某某以人民币300元至4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任某某、张某丙进行卖淫活动。

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扣押的手机2部;2.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李某丙、任某某、张某丙、阿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 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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